13 下列何者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A)行政法人進用之人員
(B)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
(C)依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進用之人員
(D)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約僱人員
統計: A(131), B(546), C(249), D(327), E(0) #4026734
詳解 (共 10 筆)
(B)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
| 是法律,故選B |

(D) 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約僱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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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為各機關進用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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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依據「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所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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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與機關間成立公法上職務(契約)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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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是由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依該條例進用之人員,完全符合保障法第 102 條「依法聘用」的定義,屬於保障法之準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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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行政法人進用之人員(除原機關留用人員外),其與行政法人之間通常屬於私法上的勞動契約關係,適用《勞動基準法》,不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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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僅屬於內部管理的行政規則,且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多屬於「勞工」身分,除非是「依法任用」之公務員,否則不準用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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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舊稱: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在本質上屬於行政院自行訂定的「職權命令」(行政命令),而非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因此,依該辦法進用之約僱人員不屬於公務人員保障法之保障對象。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2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指的公營事業機構準用對象,必須是「依法任用之人員」(例如依據《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的台鐵、中華郵政早期員工)。
然而,經濟部所屬事業(如台電、中油、台水)的人員,其進用依據是《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33 條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的「進用辦法」(屬於行政命令),並非直接依據形式意義的「法律」任用。因此,保訓會向來認定這類國營事業職員「非屬依法任用人員」,不能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來提起復審或申訴。
正確答案為 (B)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
解析: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函釋指出,該條款所指之「依法」,須符合依據「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所進用之人員:
(B) 正確: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法律)進用之聘用人員,屬於《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02 條所規範之「依法聘用人員」,得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D) 錯誤:依《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約僱人員,該辦法係行政院自行訂定之行政規則(非法律亦非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故不屬於《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準用對象。
(A)、(C) 錯誤:行政法人人員(契約進用)及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機構人員(依進用辦法),其進用依據亦非法律授權之行政處分或法規命令公法職務關係,通常不適用或不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救濟程序(國營事業人員依私法勞動契約或特殊民事/私法關係處理)。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02條第 1 項規定:「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其未具法定任用資格者。
二、各機關依法律聘用或僱用之人員。」
故(B)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人員,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