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何者為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A)集合住宅
(B)醫院
(C)托兒所
(D)美術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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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0), B(1320), C(87), D(384), E(0) #1019103
統計: A(460), B(1320), C(87), D(384), E(0) #1019103
詳解 (共 4 筆)
#7382780
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文號:台內消字第1141604458號
發文日期:114/09/16
要 旨:
修正「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之範圍
全文內容:
主 旨:修正「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自中華民國一百
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消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指下列建築物: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
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
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吧、PUB 及酒
店(廊)。
二、保齡球館、集會堂及三溫暖。
三、觀光旅館及旅館。
四、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
社區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 H-2 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
多機能)、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
期照顧機構、安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
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住宿式服務機構、日間
式服務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及精神復健機構。
五、捷運車站、鐵路地下化車站、鐵路高架車站(招呼站除外)及高速鐵
路車站。
六、觀光工廠。
七、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撞球場、健身休閒中心、運動訓
練班及遊藝場所。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及超級市場。
九、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圖書館及博物館。
十、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收容人數(含員工)在一百人
以上之供香客住宿等類似場所。
十一、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高度、
中度、低度危險工作場所、倉庫或機關(構)。
十二、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及咖啡廳。
十三、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運動
訓練班除外)。
十四、收容人數在一百人以上(含員工)之寄宿舍及招待所(限有寢室客
房者)。
十五、收容人數在三十人以上(含員工)之幼兒園(含改制前之幼稚園、
托兒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
收容未滿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
十六、收容人數在三十人(含員工)以上之視障按摩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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