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處分無效之情形?
(A)僅以電子郵件通知通過汽車駕駛考試,不發給汽車駕駛執照
(B)立法院對於特定工廠,要求其須於 1 個月內改善污染物排放,並禁止日後不得排放任何污染物質
(C)主管機關對於所有權人要求拆除違建,而該違建已於處分作成前因火災全部燒毀
(D)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對於設籍於高雄之納稅義務人所為正確內容之所得稅補繳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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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5), B(884), C(424), D(2422), E(0) #2790854
統計: A(225), B(884), C(424), D(2422), E(0) #2790854
詳解 (共 10 筆)
#5181250
(A) 是要給證書沒給證書 ,無效
(B) 對任何人均不能實現,怎麼可能都不排放 裝肖ㄟ,無效
(C) 對任何人均不能實現,就已經燒完了是要執行個屁,無效
(D) 違反土地管轄,但是如果後面高雄的做成補稅處分跟台北的一樣,那就不會被撤銷,高雄如果不一樣就會是 中度瑕疵 違法得撤銷
所以結論是(D) 不當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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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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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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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8259
最佳解有誤,鑽石有限的人不用解鎖ㄌ
可以參考9&10樓的,是正確且尚未上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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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1488
行政程序法第115條
行政處分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除依第一百十一條第六款規定而無效者外,有管轄權之機關如就該事件仍應為相同之處分時,原處分無須撤銷
為什麼行政機關違反土地管轄而作成行政處分無須撤銷
因此,行政機關違反土地管轄而作成行政處分,原則上不影響行政分之效力,蓋土地管轄僅為管轄地理分界上區分不影響行政機關理事專業能力,故行政機關違反土地管轄者,若有管轄權之機關仍會為相同行政處分者,毋庸撤銷,以維持行政效率
【解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對於設籍於高雄之納稅義務人 → 正確內容之所得稅補繳處分 → 符合行政程序法之「違反土地管轄」但「仍應為相同處分」,故非無效、也不用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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