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下列有關規定地價之規定,何者錯誤?
(A)規定地價後,每 2 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B)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 80%為其申報
地價
(C)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
(D)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規定地價,應分區調查最近 2 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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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 B(217), C(234), D(2564), E(0) #1712469
統計: A(160), B(217), C(234), D(2564), E(0) #1712469
詳解 (共 10 筆)
#5635890
平權第 14條
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A)
平權第 16條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B)
平權第17條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C)
平權第 15 條-1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
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D)答案2年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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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8097
(A)
平均地權 第14條:
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B)
平均地權 第16條:
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C)
平均地權 第17條: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
(D)
平均地權 第15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
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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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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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地價 |
土地法第150條 |
平均地權條例第15條 |
土地徵收條例第30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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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頻率/期間 |
抽查最近2年內的土地市價或收益價格 |
重新規定地價時,分區調查最近1年的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
每6個月調查地價動態,並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市價變動幅度 |
|
主要目的 |
作為查定標準地價的依據 |
作為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的依據 |
作為調整徵收補償地價的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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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憶關鍵字 |
抽查2年 |
調查1年 |
每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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