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司法實務見解,國立大學專任教師,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師法之相關規定作成決議不予 以續聘,此一學校之不續聘決定,其法律性質為何?
(A)行政指導之意思表示
(B)行政處分之意思表示
(C)行政指令之意思表示
(D)行政契約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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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3), C(0), D(4), E(0) #3930158
統計: A(0), B(3), C(0), D(4), E(0) #3930158
詳解 (共 1 筆)
#7409406
111年憲判字第11號【公立大學就不續聘教師之再申訴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案】
大學就是否不續聘教師,須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以認定教師是否有不續聘原因,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予以不續聘;而此等規範內容,涉及各大學與教師於聘約期限屆至時,是否不再繼續成立新的聘約關係,且應為各大學與所聘教師間聘任契約之內容。是各大學依據具此等規範內容之聘約約定,不續聘教師,其法效僅係使教師在原受聘學校不予聘任,性質核係單純基於聘任契約所為之意思表示,雖對教師之工作權益有重大影響,惟尚與大學為教師資格之審定,係受委託行使公權力,而為行政處分之性質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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