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相關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傳統宗教祭儀之文化表達亦在保護之列
(B)禁止他人竄改被認定之傳統智慧創作之內容、形式致損害名譽
(C)不得用於營利之使用
(D)得將其財產權授權他人使用
統計: A(9), B(12), C(266), D(167), E(0) #641611
詳解 (共 2 筆)
本題答案是 (C)不得用於營利之使用,這個敘述錯誤。關鍵在於《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並不是「禁止一切營利使用」,而是建立專用權人控制、授權及收益的制度。
一、法規依據
依《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3條,所稱「智慧創作」包括:
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
因此,(A)正確。傳統宗教祭儀本身的文化表達,確實屬於條例所保護的範圍。(原住民族法規系統)
二、逐項判斷
(A)⭕ 正確
《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第3條明文列舉:
「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
所以「傳統宗教祭儀之文化表達」屬於智慧創作保護客體。
(B)⭕ 正確
《條例》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智慧創作專用權人享有:
專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智慧創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創作人格權。
所以題目所說:
「禁止他人竄改被認定之傳統智慧創作之內容、形式致損害名譽」
正是法律所保障的智慧創作人格權。(原住民族法規系統)
(C)❌ 錯誤 → 本題答案
這個選項錯在「不得用於營利」太過絕對。
《條例》第10條規定,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原則上:
專有使用及收益其智慧創作之財產權。
而第13條更明確規定:
「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得將智慧創作財產權授權他人使用。」
也就是說,法律不但沒有禁止營利使用,反而建立了使用、收益及授權的制度。(原住民族法規系統)
例如某部落取得某項傳統圖紋的智慧創作專用權後,可以依契約授權企業製作商品,並取得合理收益。
所以:
❌ 「不得用於營利之使用」
⭕ 「原則上由專用權人控制使用及收益,並得依法授權他人使用」
(D)⭕ 正確
《條例》第13條第1項明文:
「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得將智慧創作財產權授權他人使用。」
而且如果是專屬授權,還涉及向原住民族委員會申請登記的法律效果。(原住民族法規系統)
因此(D)完全符合條文。
三、這題最重要的觀念:保護 ≠ 禁止使用
這題其實在考一個非常重要的制度精神: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不是把文化「封閉起來」,而是把「誰可以決定如何使用」的權利還給原住民族。
可以用下面這張表記:
| 條文 | 核心內容 | 考試關鍵字 |
|---|---|---|
| 第3條 | 智慧創作的範圍 | 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謠、編織、圖案等 |
| 第4條 | 認定、登記後受保護 | 認定+登記 |
| 第7條 | 專用權歸屬 | 民族、部落或全部原住民族 |
| 第10條 | 人格權+財產權 | 禁止歪曲、竄改+使用收益 |
| 第11條 | 專用權不得讓與、設定質權 | 不得讓與 |
| 第13條 | 財產權得授權他人 | 可以授權 |
| 第16條 | 特定情形之合理使用 | 非營利、報導、評論、教育、研究等 |
其中最容易混淆的是:
「專用權不得讓與」≠「智慧創作不得營利」
前者是第11條的權利本身不得讓與;後者則是錯誤理解,因為第10條明文保障「使用及收益」,第13條也明文允許「授權他人使用」。(原住民族法規系統)
? 國考速記
這題可以直接背成:
傳智條例:文化可以保護、權利可以收益、財產權可以授權,但專用權本身不得讓與。
因此看到:
「不得用於營利」→ 錯 →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