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6 條第 1 項:「警察於其行使職權之目的範圍內,必要時,得依其他機 關之請求,傳遞與個人有關之資料。其他機關亦得依警察之請求,傳遞其保存與個人有關之資料 。」該條第 1 項規定,在學理上稱為下列何種概念?
(A)警察公共性原則
(B)警察職權概括條款
(C)警察補充性原則
(D)職務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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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50), C(136), D(775), E(0) #3928692
統計: A(69), B(50), C(136), D(775), E(0) #3928692
詳解 (共 2 筆)
#747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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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學理上所稱的「職務協助」(或稱行政協助),係指不同行政機關之間,基於執行職務之必要,互相請求支援、傳遞資料或提供人力物資等合作關係。《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6 條第 1 項明文規範警察機關與其他機關之間互相傳遞個人相關資料的授權依據,即屬典型的行政機關間職務協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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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警察公共性原則:係指警察任務與權限具備維護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普遍性與公益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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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警察職權概括條款:如《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第 2 項或第 27 條等,授權警察在未有具體條文規範之危急情況下,為達成職權目的得採取必要措施之授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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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警察補充性原則:指警察權限之發動具有備位性或最後手段性,通常在其他機關無法及時處理或人民無法自救時方得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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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1054
本題的正確答案是 (D) 職務協助(或稱行政協助)。
以下為法理概念與相關法規之詳細解析:
解析:【職務協助 / 行政協助】
- 概念定義:在學理與行政法上,「職務協助」(或稱行政協助)是指行政機關在執行自身法定職務時,因受限於權限、人員或資訊,請求其他「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給予必要之協助或配合。
- 本條項涵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6 條第 1 項 規定,警察得依其他機關之請求「傳遞個人資料」,其他機關亦得依警察之請求「傳遞其保存之個資」。這種在不同機關之間進行橫向、互助式的「資訊傳遞與共享」,正是為了補足彼此執行職務時的資訊缺口,屬於學理上標準的「職務協助」機制。
錯誤選項之法理釐清:
- (A) 警察公共性原則:係指警察權力的發動,必須以維護「公共利益、公共秩序與公共安全」為目的,原則上不得介入單純的私人糾紛或純粹私法關係(如單純的民事債務催收)。這與機關間的資料傳遞無關。
- (B) 警察職權概括條款:是指法律中賦予警察在面對無法預見的突發危害時,得在沒有具體特定條文的授權下,直接依概括性規定採取必要措施之條款(如現行法中已移除的某些舊規定)。《警職法》第 16 條 是針對「個資傳遞」的明確特別規定,並非概括條款。
- (C) 警察補充性原則:係指只有在其他主管機關(如環保、衛生、建管)無法及時、有效地排除危害,或者危害已達迫在眉睫的緊急狀態時,警察才能介入維持秩序。此原則強調警察的「後盾」與「非主要」地位,與跨機關資訊交換的概念不同。
筆記(職務協助的發動限制):
《警職法》第 16 條 有關職務協助傳遞資料,在選擇題中有一個非常容易考的「限制要件」(第 2 項),請一定要注意:
國家機關之間雖然可以互相協助,但如果「其他法令另有規定」(例如有更嚴格的個人資料保護、營業秘密或偵查不公開限制),或者傳遞該資料「將妨礙警察機關自身任務之執行」時,警察機關「應不予傳遞」或限制傳遞。
本單元是《警職法》中關於資訊蒐集與機關互動的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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