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授與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稱為:
(A)委任
(B)委託
(C)委辦
(D)代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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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69), B(167), C(227), D(22), E(0) #570303

詳解 (共 1 筆)

#7491242
(A) 委任
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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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委託
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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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委辦
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
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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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代行處理
地方制度法第76條第1項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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