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司法院大法官以全體名義作成憲法解釋時,或有部分大法官會同時提出協同意見書。相對於該號解釋之多數意見,所謂協同意見是指下列何者?
(A)結論不同,理由完全相同
(B)結論相同,理由完全相同
(C)結論相同,理由不盡相同
(D)結論不同,理由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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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192), C(3797), D(186), E(0) #2939525
統計: A(146), B(192), C(3797), D(186), E(0) #2939525
詳解 (共 10 筆)
#5662875
協同意見書。
大家的結論是相同的
但是理由可能不同
大家的結論是相同的
但是理由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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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6364
(1110331 廢止)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大法官贊成解釋文草案之原則,而對其理由有補充或不同之法律意見者,得提出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對於解釋文草案之原則,曾表示不同之法律意見者,得提出一部或全部之不同意見書。
前二項意見書,應於解釋文草案及解釋理由書草案經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審查通過後五日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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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218 全文修正)
憲法訴訟法
第 35 條
大法官贊成裁判之主文,而對其理由有補充或不同意見者,得提出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對於裁判之主文,曾於評議時表示部分或全部不同意見者,得提出部分或全部之不同意見書。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關於大法官之協同或不同意見書制度,有助於釋憲實務及學理之發展,應予維持,爰規定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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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2853
大法官解釋中,所謂「協同意見書」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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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相同:提出意見的大法官,最終贊成該號解釋的主文與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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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不盡相同:但其形成結論的論證過程、法律觀點或推理邏輯,與多數大法官所持的理由有所出入。
因此,為了闡述其個別見解,大法官會另行提出協同意見書,而非加入多數意見之理由書。
其他選項錯誤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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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D):若對結論持反對立場,即不贊成主文,應提出的是「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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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若結論與理由皆完全相同,則直接加入多數意見即可,無需另行撰寫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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