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下列何者不是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項目?
(A)人身保險費
(B)醫藥及生育費
(C)財產交易損失
(D)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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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36), C(568), D(51), E(0) #2389483
統計: A(28), B(36), C(568), D(51), E(0) #2389483
詳解 (共 3 筆)
#6157959
綜合所得稅可以列舉扣除的項目:
1.捐贈
2.人身保險費
3.醫藥及生育費
4.災害損失
5.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6.房屋租金支出
7.依政治獻金法對政黨之捐贈
8.依政治獻金法對政治團體之捐贈
9.依政治獻金法對擬參選人之捐贈
10.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候選人之競選經費
11.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候選人之競選經費
12.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罷免案支出
13.私立學校法規定之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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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5357
《所得稅法》第 17 條( 民國114年12月26日)
一、標準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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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列舉扣除額:
1.捐贈
2.保險費
3.醫藥及生育費
4.災害損失
5.購屋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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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 ←選項C屬特別扣除額
2.薪資所得特別扣除
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
4.身心障礙特別扣除
5.教育學費特別扣除
6.幼兒學前特別扣除
7.長期照顧特別扣除
8.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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