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其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不得
(A)購買非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
(B)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總額)
(C)超過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D)指派人員獲聘為被投資公司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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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19), C(29), D(60), E(1) #160318

詳解 (共 1 筆)

#7451672

根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保險業辦理專案運用投資公司股票時的規範如下:

  1. (A) 購買非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允許。專案運用的目的之一就是扶植或參與特定事業,因此突破了保險法一般投資原則上須為公開發行股票的限制。

  2. (B) 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 5%正確限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的 5%。

  3. (C) 不得超過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實收資本額 10%正確限制。為避免投資過度集中或實質過度控制,設有實收資本額 10% 的上限額度(除非符合特定重大專案或專案核准條件)。

  4. (D) 指派人員獲聘為被投資公司經理人禁止。保險業得指派人員擔任被投資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但不得指派人員獲聘或兼任該公司之經理人,以遵循產監分離原則,避免直接參與經營衍生風險與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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