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土地法七十三條之一規定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列冊管理期間為幾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書面通知繼承人及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A)3年(B)5年(C)10年(D)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