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病人往生後,照護該病人的專科護理師想把病人與子女互動的故事寫成「敘事護理」發
表。依據現行法律,該專科護理師發表病人的故事必須符合下列何項條件?
(A) 人體試驗委員會 ( IRB ) 審查通過
(B) 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C) 專科護理師作業小組核准
(D) 發表內容無法識別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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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399), C(9), D(127), E(0) #2782799
統計: A(23), B(399), C(9), D(127), E(0) #2782799
詳解 (共 2 筆)
#7473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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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護理人員法》第 28 條:
「護理人員受衛生、司法或檢察機關之詢問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護理人員業務上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非經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得無故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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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已往生與隱私權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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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涵蓋病人與家屬(子女)臨床互動的個案故事時,即使將名字去識別化,內容仍可能涉及病人與家屬的個案隱私與醫療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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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病人已死亡,其人格權與隱私資訊之處分,法律上須取得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繼承人/家屬)之書面同意,方符合個資法及護理人員法之保密規定,避免侵犯當事者及家屬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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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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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人體試驗委員會 (IRB) 審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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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個案故事寫作或敘事護理發表屬於臨床經驗分享或文獻寫作,非屬《醫療法》或《人體研究法》規範之「人體試驗/學術研究計劃」,因此不強制需經 IRB 審查通過(除非為計畫性大規模研究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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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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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依護理人員法保密義務,揭露病患醫療個案資訊需取得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家屬之授權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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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專科護理師作業小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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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醫院內部的專科護理師作業小組無法律授權可替病人或家屬同意隱私資訊之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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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發表內容無法識別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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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不足。「去識別化」雖能降低洩漏風險,但在涉及個人特殊生命故事或特定互動歷程時,僅去識別化仍不足以完全免除保密法規義務;若有具體個案情節,法律要求仍應取得法定代理人/家屬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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