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9.關於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最低刑期十二年以上
(B)僅限合法執行職務時
(C)以故意或過失犯凟職罪章以外各罪者
(D)若甲為某地方法院檢察處書記官,若僅利用其書記官身分犯罪,並無假借職務上機會,則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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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23), C(87), D(268), E(0) #268986

詳解 (共 2 筆)

#1013743
第134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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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1137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134 條規定:「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 (D) 正確:本罪之成立,必須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來進行犯罪。如果僅僅是利用其「身分」,但該犯罪行為和他的「職務權限、機會或方法」完全無關,則無法適用本條進行加重處罰。
❌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A) 錯誤:本條法條並未規定特定刑期(如十二年以上),其處罰方式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B) 錯誤:不以合法執行職務為限。只要是「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犯罪即可能成立,亦包含濫用職權之情形。
  • (C) 錯誤:本條明文限定以「故意」犯之為限(「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不包括過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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