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3.甲等多人在乙上班途中多次尾隨其後,乙上樓報警並指稱,甲車停放在其上班地點附近。警察潛至甲停放的汽車旁,於表明身分後,要求甲開門,在車上查獲開山刀、綑綁用的膠帶、手套、口罩等,甲坦承計畫擄乙籌款。試問:甲成立何罪?
(A)刑法第三○四條強制罪
(B)刑法第三四七條第一項擄人勒贖既遂罪
(C)刑法第三四七條第三項擄人勒贖未遂罪
(D)刑法第三四七條第四項擄人勒贖預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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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22), C(189), D(1116), E(0) #269048

詳解 (共 1 筆)

#7442449
  • ? (a) 錯誤:強制罪(刑法第 304 條)是指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本題中甲的最終意圖是為了「勒贖籌款」,且尚未對乙施加實際的強暴、脅迫行為,因此不以強制罪論處。
  • ? (b) 錯誤:擄人勒贖既遂罪(刑法第 347 條第 1 項)必須要求行為人已經將被害人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即完成擄人行為)。本題中乙已經成功上樓報警,甲完全沒有抓到乙,不可能成立既遂罪。
  • ? (c) 錯誤:擄人勒贖未遂罪(刑法第 347 條第 3 項)的成立,必須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擄人行為。在法律實務上,著手是指開始實行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行為。甲雖然多次尾隨,並在車內準備了開山刀、膠帶等工具,但尚未對乙展開具體的抓捕或攔截行動(仍停留在計畫與準備階段),因此尚未達到「著手」的程度,不成立未遂罪。
  • ? (d) 正確:擄人勒贖預備罪(刑法第 347 條第 4 項)處罰的是在著手實行擄人勒贖之前,所做的準備行為。甲準備了開山刀、綑綁用膠帶、手套、口罩,並在乙上班地點附近埋伏尾隨,且坦承計畫擄人籌款。這些行為已經充分展現其主觀上的犯罪意圖,並在客觀上完成了犯罪前的物質與環境準備,屬於典型的「預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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