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下列何者,不為普通抵押權效力所及?
(A)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具獨立性之部分
(B)抵押物之從物
(C)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D)抵押物滅失後之殘餘物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3), B(6), C(20), D(20), E(0) #3481897
統計: A(163), B(6), C(20), D(20), E(0) #3481897
詳解 (共 3 筆)
#7265450
答案是 (A) 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具獨立性之部分,因為民法規定抵押權效力及於從物、天然孳息、殘餘物,但不包括設定後才附加於建築物且具獨立性的部分,這些部分通常需要另外設定抵押權才能受抵押權效力拘束,而原選項(A)的描述恰好與此相反,因此不屬於抵押權效力所及。
詳細解釋
- 民法第860條:定義普通抵押權,讓債權人可優先受償。
- 民法第862條:抵押權效力及於從物(如:房屋的門窗、水龍頭)與從權利(如:地役權)。
- 民法第862-1條:抵押物滅失後之殘餘物(如:火災後的殘骸),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 民法第863條:抵押權效力及於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可由抵押人收取的天然孳息(如:抵押的果園結出的果實)。
- 民法第862條但書:以建築物為抵押,其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的部分(如:與主建物結構連成一體的增建部分),效力及於該部分;但若該部分為獨立之物(如:在主建物旁另建的鐵皮屋),且是在設定抵押權後才附加的,則不直接及於該獨立部分(需依相關規定處理)。
所以,選項 (A) 描述的是「具獨立性」的部分,該部分不直接受原抵押權效力及於,與民法規定抵押權及於「不具獨立性」部分相反,故為正確答案。
3
0
#7451432
- (A) ❌ 正確選項(不為效力所及): 依據《民法》第 862 條第 3 項規定,以建築物為抵押者,其附加於該建築物之部分,若具備構造上及經濟上之獨立性,屬於獨立之建物,原則上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只有在該附加部分不具獨立性(即成為抵押物的「成分」)時,才會因民法第 811 條添附規定而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 (B) ⭕ 錯誤選項(為效力所及): 依據《民法》第 862 條第 1 項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 (C) ⭕ 錯誤選項(為效力所及): 依據《民法》第 863 條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扣押後,自抵押物分離而得由抵押人收取之天然孳息。
- (D) ⭕ 錯誤選項(為效力所及): 依據《民法》第 881 條(抵押權之物上代位性)以及實務見解,抵押物滅失後之殘餘物(如房屋燒毀後剩餘的磚瓦殘材),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抵押權人得就該殘餘物主張權利。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