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關於消滅時效之規定,何者錯誤?
(A)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視為不中斷
(B)請求權時效完成而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C)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新起算
(D)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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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6), C(3), D(0), E(0) #3993038
統計: A(0), B(16), C(3), D(0), E(0) #3993038
詳解 (共 5 筆)
#7468739
選項A正確
民法第131條: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選項B錯誤
民法第131條: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選項B錯誤
民法第144條第一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民法第144條第二項: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選項C正確
民法第137條: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選項C正確
民法第137條: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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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D正確
民法第146條本文: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46條本文: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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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7682
(A)⭕️
民法第131條
時效因起訴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訴,或因不合法而受駁回之裁判,其裁判確定,視為不中斷。
(B)❌
民法第144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另外,附上民法第144條的立法理由:
「謹按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為拒絕給付,此屬當然之事。至加於權利人之限制,則僅使喪失其請求權耳,而其權利之自身,固依然存在也。故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固得拒絕請求,但債務人如已為給付之履行,或以契約承認其債務,或提供債務之擔保者,則此際之債務人,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此本條所由設也。」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僅取得拒絕給付的抗辯權,原債權仍然存在!所以債務人對債權人為給付時,債權人並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所以債務人當然不能事後再用第179條請求!
(C)⭕️
民法第137條第1項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D)⭕️
民法第146條
主權利因時效消滅者,其效力及於從權利。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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