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主管機關 A 認定甲所有之房屋為程序違建,乃對甲寄發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下稱補辦通知單),限期檢齊文件補辦建造執照,如逾期未補辦將進行拆除。甲逾期未補辦,A 機關乃寄發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下稱拆除通知單),通知甲限期拆除該房屋。如甲未依期限拆除,A 機關決定代行拆除,再向甲徵收費用,前述 2 件通知單何者可作為執行名義?
(A)僅補辦通知單可作為執行名義
(B)僅拆除通知單可作為執行名義
(C) 2 件通知單均具下命性質而屬行政處分,均可為執行名義
(D) A 機關依法須另為催告,2 件通知單均不得作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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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1), B(2903), C(535), D(208), E(0) #3359159
統計: A(211), B(2903), C(535), D(208), E(0) #3359159
詳解 (共 5 筆)
#6413100
(下稱補辦通知單),限期檢齊文件補辦建造執照,如逾期未補辦將進行拆除。
你要說補辦通知單不能作為執行名義嗎?
好像也有點疑問,至少是一部份的執行名義吧?不然最後附上逾期未補辦將進行拆除,是在說好玩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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