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甲受僱於乙客運公司擔任公車司機,某日在依照路線載客途中,因過失撞傷路人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可以只向甲請求賠償
(B)丙可以只向乙請求賠償
(C)乙賠償之後,原則上可以向甲主張求償
(D)甲乙對丙負不真正連帶債務之關係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9), B(58), C(323), D(1389), E(0) #240110
統計: A(99), B(58), C(323), D(1389), E(0) #240110
詳解 (共 7 筆)
#3625251
不真正連帶債務沒有內部分擔的適用。
13
0
#4335961
請問C錯在哪?
民法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
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設甲為乙之員工,某日為乙送貨至客戶丙處時,不小心撞毀丙之自用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之侵權行為由甲負責,應由甲賠償丙之損失,與乙無關
(B)侵權行為人是甲,但如由乙賠償丙損失後,乙得全額向甲求償
(C)侵權行為人雖是甲,由乙賠償丙之損失不得向甲求償,因甲是為乙工作,由乙負責乃理所當然
(D)侵權行為人是甲,仍由乙賠償丙之損失而且不得向甲求償,因甲是不小心的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答案:B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96 年 - 96公務/關務人員薦任升等考試(1-30)#3815
7
0
#3392051
| 第188條 |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
0
-1
#7423733
我也搞不懂C錯在哪裡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