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民法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
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下列何者可能是本條所稱之「契約」?
(A)保證契約
(B)居間契約
(C)僱傭契約
(D)寄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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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25), C(7), D(139), E(0) #1263489
統計: A(20), B(25), C(7), D(139), E(0) #1263489
詳解 (共 2 筆)
#7460906
民法第 761 條第 2 項規定的制度稱為「占有改定」。它是指動產物權在讓與(所有權移轉)時,原本的擁有人(讓與人)因為特定法律關係,需要繼續使用或留著該動產,於是雙方約定由讓與人繼續「直接占有」,而新所有人(受讓人)則取得「間接占有」,以此代替實體物品的交付。
要成立占有改定,雙方必須訂立一個能讓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讓與人變成占有媒介人的媒介關係契約(通常是讓與人要幫受讓人保管、使用該物)。
- ⭕ (D) 寄託契約(正確):
當雙方約定由讓與人幫受讓人「保管」該動產時,即成立寄託契約。此時受讓人成為寄託人(間接占有),讓與人成為受寄人(直接占有),完全符合占有改定的契約性質。常見的例子還有租賃契約(讓與人改向受讓人承租該物)或使用借貸契約。 - ❌ (A) 保證契約(錯誤):
保證契約是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的契約,與動產的占有、保管或使用完全無關,無法產生占有媒介關係。 - ❌ (B) 居間契約(錯誤):
居間契約(即俗稱的仲介、媒合)是報告結婚或訂約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而收取報酬的契約,亦無法據此產生對特定動產的占有媒介關係。 - ❌ (C) 僱傭契約(錯誤):
僱傭契約是受僱人為僱用人服勞務、僱用人給付報酬的契約。在僱傭關係中,受僱人對於物品的持有通常只是「占有輔助人」(民法第 942 條),而非獨立的直接占有人,因此無法用來訂立占有改定的間接占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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