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依票據法有關票據金額支付利息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票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
(B)對於匯票金額支付利息者,其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
(C)對於本票金額支付利息者,其利息起算日未經特約時,自票據到期日起算
(D)支票發票人於票據上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利率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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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23), C(39), D(26), E(0) #3813656
統計: A(4), B(23), C(39), D(26), E(0) #3813656
詳解 (共 1 筆)
#7494549
第1項: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A)、(D)
第2項: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B)
第3項: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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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補充:
也可注意票據法的章節及準用

票據法第124條,也就是在第三章本票的地方,準用了第二章匯票的大部分條文,含這題主要的第28條,但在票據法第144條,也就是在第四章支票的地方,雖也準用第二章大部分條文不過並沒有準用第28條,所以若單純以28條第1項來判定(D)選項是會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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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抓一個第四張支票的條文與第28條做比較-
28條第1項: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
28條第2項: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
28條第3項: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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