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行使少數股東提案權之股東所提議案,於特殊情形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下列敘述何者非屬特 殊情形?
(A)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
(B)提案股東於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不足者
(C)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決議未通過者
(D)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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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75), C(288), D(49), E(0) #3538419
統計: A(27), B(75), C(288), D(49), E(0) #3538419
詳解 (共 3 筆)
#7639969
正確答案為 (C) 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決議未通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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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依我國《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5項規定,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董事會應將股東所提議案列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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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符合選項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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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165條第2項或第3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1%(符合選項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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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符合選項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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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議案超過三百字或提案超過一項
選項 (C)「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決議未通過者」並非董事會可以不列入議案的法定特殊情形;股東在法定期間與條件內提出的議案,董事會必須列入股東會議程,由股東會討論與表決,而非由董事會私自決議不予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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