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最低標廠商報價低於底價80%,但在底價70%以上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要決標給最低標時,該廠商須繳交差額保證金
(B)若決標給次低標時,則一定不須繳交差額保證金
(C)縱使最低標廠商說明合理,要決標給該廠商亦須繳交差額保證金
(D)最低標廠商之說明,機關如認為合理,則不須繳交差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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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3), C(17), D(39), E(0) #3804202
統計: A(14), B(3), C(17), D(39), E(0) #3804202
詳解 (共 1 筆)
#7526934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及其施行細則、採購評選/決標相關規定與主管機關(工程會)訂定之「依政府採購法第 58 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 80% 案件之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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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規則與程序: 當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 80%,但在底價 70% 以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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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應通知該廠商提出書面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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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合理: 機關如認為該廠商之說明合理,且顯無降低品質、不能誠實履約之虞,即應照價決標予該廠商,並不通知繳納差額保證金(選項 D 正確,選項 A、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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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不合理或逾期未提出: 機關認為其說明不合理或無法合理說明者,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通知其限期繳納差額保證金(差額保證金=底價之 80% - 標價)。繳納者予以決標,未繳納者不予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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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次低標(選項 B 錯誤): 若最低標廠商未提出合理說明且未繳納差額保證金,機關得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9 條至第 81 條規定,以次低標廠商為決標對象(或重新招標)。若次低標廠商之報價亦低於底價 80%,則次低標廠商同樣需依採購法第 58 條規定辦理,經評估後亦可能需要繳納差額保證金,因此「一定不須繳交」之敘述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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