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1.甲以重金誘惑剛滿十三歲之少年乙前往丙家中殺害丙,惟乙到達丙家時,適丙外出,而有丙之友人丁來訪,乙將丁誤認為丙,持刀將丁殺死。請問:倘若依據我國實務之見解,以下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A)甲成立殺人罪之間接正犯,乙不成立犯罪
(B)乙為客體錯誤,成立殺人既遂罪
(C)甲不成立犯罪,乙成立殺人既遂罪
(D)乙為打擊錯誤,成立殺人未遂罪
(E)甲成立殺人罪之教唆犯,乙成立殺人未遂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14), B(305), C(14), D(13), E(31) #269106

詳解 (共 5 筆)

#2602862
未滿14歲即無責任能力,觸犯刑法不予處罰...
(共 4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4
0
#5275901
1461.甲以重金誘惑剛滿十三歲之少年乙...
(共 21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2831731
乙有18條ㄧ項阻卻
5
0
#6160348

應收容於少年矯正學校,並按性別分別收容。

5
0
#7469511
1. 乙(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 客體錯誤之認定:乙在主觀上具有殺害特定人(丙)的故意,而在客觀上對眼前的對象(丁)進行識別,並將丁誤認為丙而加以殺害。這屬於等價的客體錯誤(誤人為人)。
  • 客體錯誤之阻卻故意與否:依據我國刑法實務與通說見解,等價的客體錯誤不阻卻殺人故意。乙主觀上有殺人的法定故意,客觀上有殺人並致人於死的行為與結果,因此乙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既遂罪。
  • 責任能力之影響:乙「剛滿十三歲」,屬於刑法第18條第1項之未滿十四歲人,依法不罰(不成立犯罪)。然而,此題選項係從「構成要件與錯誤理論」的角度探討行為本身的犯罪定性(即行為是否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在構成要件階層,乙仍該當殺人既遂罪的客體錯誤。
2. 甲(幕後指使者)的刑事責任
  • 教唆犯之成立(限制從屬形式):甲以重金誘惑乙去殺人,具有教唆他人犯罪之故意與教唆行為。我國刑法採限制從屬形式,正犯(乙)只要該當「故意且不法的構成要件」,教唆犯即可從屬成立。
  • 教唆犯與被教唆人客體錯誤之關係:當正犯(乙)發生等價的客體錯誤時,該錯誤對教唆犯(甲)而言,實務與多數說認為屬於不重要的偏離。也就是說,甲教唆他人去殺「人」,正犯乙確實也殺了「人」,並未超出甲的教唆故意範圍,因此甲依然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9條之殺人罪的教唆犯。

選項辨正
  • ❌ (A) 錯誤:甲並非將乙當作無意識的工具利用,而是透過利益引誘乙產生犯罪決意,乙具有意思決定能力,故甲成立的是教唆犯而非間接正犯。
  • ❌ (C) 錯誤:如前所述,依據限制從屬形式,乙已該當殺人既遂罪之不法構成要件,甲的教唆行為依然成立犯罪。
  • ❌ (D) 錯誤:本案中乙是「認錯人(看錯)」而非「手段失誤(瞄準丙卻打中丁)」,因此屬於客體錯誤,並非打擊錯誤。
  • ❌ (E) 錯誤:乙已經既遂,且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故乙成立的是殺人既遂罪,而非未遂罪。
ㅤㅤ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