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83.刑法追訴權時效,依本刑之罪高度計算。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其追訴權時效多久?
(A)十年
(B)五年
(C)三年
(D)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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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449), C(79), D(20), E(0) #269128

詳解 (共 1 筆)

#513690
  • 行刑權           追訴權
  • 40←─死、無期或10.1─→30
  • 30←───3~9.9───→20
  • 15←───1~2.9───→10
  • 7←─────0.9─────→5
  • 7←────罰金或拘役───→5
  • 7+收沒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第 84 條

行刑權因下列期間內未執行而消滅:

一、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四十年。二、宣告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十年。三、宣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五年。四、宣告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或專科沒收者,七年。

前項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但因保安處分先於刑罰執行者,自保安處分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C0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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