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我國政府體系中「獨立機關」之設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B)所做決策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的指揮監督
(C)其成員選任以政治、黨派考量為優先,但要適度平衡黨籍
(D)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不是獨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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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38), C(218), D(20), E(0) #4026411
統計: A(2), B(38), C(218), D(20), E(0) #4026411
詳解 (共 4 筆)
#7608059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關: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以下簡稱組織法規)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
二、獨立機關:指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之合議制機關。
三、機構:機關依組織法規將其部分權限及職掌劃出,以達成其設立目的之組織。
四、單位:基於組織之業務分工,於機關內部設立之組織。
第 21 條
獨立機關合議制之成員,均應明定其任職期限、任命程序、停職、免職之規定及程序。但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其合議制成員中屬專任者,應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其他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由一級機關首長任命之。
一級機關首長為前項任命時,應指定成員中之一人為首長,一人為副首長。
第一項合議制之成員,除有特殊需要外,其人數以五人至十一人為原則,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一定比例。
行政院組織法
第 9 條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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