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規定,立法委員至遲須於每屆任期屆滿前 多久選出?
(A) 6 個月
(B) 4 個月
(C) 3 個月
(D) 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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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49), C(127), D(17), E(0) #3865643

詳解 (共 2 筆)

#7356208

聯想: 三立

純數字、時間的題目,
除了反覆看,就是想辦法創造記憶連結點。
不要覺得硬掰很瞎,事實上人腦的運作就是這樣。
越有情感連結,越不會忘記,
就好比有些人永遠忘不掉前任的生日和手機號碼

口訣、諧音聯想法 
能自己想是最好的 獨一無二
也不要正經八百的聯想
有時候有點蠢和下流一點 會忘不掉?

比如說:
非營利組織 第三部門  想到「慈善、慈3」
媒體屬於 第四權,想到以前電視節目的順口溜「沒知識也要看電視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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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0587

增修條文第 4 條 ⭐(立法院)

  1.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113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73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3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3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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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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