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1997年透過修憲而將省虛級化(即所謂「凍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再舉行省長選舉
(B)不再舉行省議會選舉
(C)省主席與省府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D)省仍為地方自治團體之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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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57), C(296), D(810), E(0) #2770700

詳解 (共 5 筆)

#5093065
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
解釋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 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 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 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 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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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8893
15 1997 年透過修憲而將省虛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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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3299
D-地方制度法2-省為『非』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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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0397
X(D)省X仍X為地方自治團體之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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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6223

對,你引用的 釋字第467號非常重要,而且它表示我上一則把「精省後省的法律地位」簡化成「省已不是地方自治團體,所以不是公法人」是不夠精確的。國考遇到這題,應以釋字467號的完整意旨回答。

一、釋字第467號的核心結論

釋字467號解釋文指出:

「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這一句要拆成三層:

① 省的「地方制度層級」仍然存在 ⭕

精省後:

省沒有被完全消滅。

只是其功能、自治權大幅縮減。

② 省「不再是地方自治團體」⭕

因為省:

  • 不再享有憲法規定的自治事項

  • 不具有自主組織權

所以:

省不是「地方自治團體性質」的公法人。

這是釋字467號最重要的判斷。

③ 但省「在一定情況下仍可能具有公法人資格」⭕

這就是最容易被忽略的後半段。

釋字467號繼續說:

「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也就是:

省不是地方自治團體,但並不代表省絕對不是公法人。

如果法律:

  1. 沒有把某項事項劃歸國家;

  2. 也沒有劃歸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

  3. 該事項屬於省的權限;

  4. 而且省可以成為權利義務主體;

那麼在這個範圍內:

省仍具有公法人資格。

二、因此第15題的D為什麼仍然錯?

原題:

1997年透過修憲而將省虛級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D)省仍為地方自治團體之公法人

答案仍然是:

❌ D

但理由必須說得更精確:

D不是單純錯在「公法人」

而是錯在:

「地方自治團體之公法人」

釋字467號明確指出:

省「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所以:

❌「省仍為地方自治團體之公法人」

但:

⭕「省在特定法律所劃定之權限範圍內,仍可能具有公法人資格」

這兩句不能混為一談。

三、國考最重要的比較

敘述 判斷
精省後省仍為地方制度層級
精省後省仍有憲法規定的自治事項
精省後省具有自主組織權
精省後省仍是地方自治團體
精省後省是「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精省後省絕對不是任何形式的公法人
特定法律賦予省權限,且省得為權利義務主體時,省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四、這題要這樣背

釋字467號=「省還在,但不自治;非自治公法人,但特定情況仍可有公法人資格」

可以濃縮成:

「省存、自治亡;非自治公法人,特定權限仍可具公法人資格。」

這比單純記「凍省後省不是公法人」精確很多。

? 特別注意考題陷阱

如果選項寫:

「省仍為地方自治團體」

→ ❌

如果寫:

「省仍為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 ❌

如果寫:

「精省後省絕對不具有公法人資格」

→ ❌

如果寫:

「省於特定法律所賦予之權限範圍內,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 ⭕

這就是 釋字467號最完整的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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