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1997年透過修憲而將省虛級化(即所謂「凍省」),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再舉行省長選舉
(B)不再舉行省議會選舉
(C)省主席與省府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D)省仍為地方自治團體之公法人
統計: A(35), B(57), C(296), D(810), E(0) #2770700
詳解 (共 5 筆)
對,你引用的 釋字第467號非常重要,而且它表示我上一則把「精省後省的法律地位」簡化成「省已不是地方自治團體,所以不是公法人」是不夠精確的。國考遇到這題,應以釋字467號的完整意旨回答。
一、釋字第467號的核心結論
釋字467號解釋文指出:
「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這一句要拆成三層:
① 省的「地方制度層級」仍然存在 ⭕
精省後:
省沒有被完全消滅。
只是其功能、自治權大幅縮減。
② 省「不再是地方自治團體」⭕
因為省:
-
不再享有憲法規定的自治事項
-
不具有自主組織權
所以:
省不是「地方自治團體性質」的公法人。
這是釋字467號最重要的判斷。
③ 但省「在一定情況下仍可能具有公法人資格」⭕
這就是最容易被忽略的後半段。
釋字467號繼續說:
「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也就是:
省不是地方自治團體,但並不代表省絕對不是公法人。
如果法律:
-
沒有把某項事項劃歸國家;
-
也沒有劃歸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
-
該事項屬於省的權限;
-
而且省可以成為權利義務主體;
那麼在這個範圍內:
省仍具有公法人資格。
二、因此第15題的D為什麼仍然錯?
原題:
1997年透過修憲而將省虛級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D)省仍為地方自治團體之公法人
答案仍然是:
❌ D
但理由必須說得更精確:
D不是單純錯在「公法人」
而是錯在:
「地方自治團體之公法人」
釋字467號明確指出:
省「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所以:
❌「省仍為地方自治團體之公法人」
但:
⭕「省在特定法律所劃定之權限範圍內,仍可能具有公法人資格」
這兩句不能混為一談。
三、國考最重要的比較
| 敘述 | 判斷 |
|---|---|
| 精省後省仍為地方制度層級 | ⭕ |
| 精省後省仍有憲法規定的自治事項 | ❌ |
| 精省後省具有自主組織權 | ❌ |
| 精省後省仍是地方自治團體 | ❌ |
| 精省後省是「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 ❌ |
| 精省後省絕對不是任何形式的公法人 | ❌ |
| 特定法律賦予省權限,且省得為權利義務主體時,省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 ⭕ |
四、這題要這樣背
釋字467號=「省還在,但不自治;非自治公法人,但特定情況仍可有公法人資格」
可以濃縮成:
「省存、自治亡;非自治公法人,特定權限仍可具公法人資格。」
這比單純記「凍省後省不是公法人」精確很多。
? 特別注意考題陷阱
如果選項寫:
「省仍為地方自治團體」
→ ❌
如果寫:
「省仍為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
→ ❌
如果寫:
「精省後省絕對不具有公法人資格」
→ ❌
如果寫:
「省於特定法律所賦予之權限範圍內,得具有公法人資格」
→ ⭕
這就是 釋字467號最完整的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