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下列有關學習障礙的敘述,何者正確?
(A)又稱為「特殊學習需要」
(B)多會伴隨發展遲緩的行為
(C)針對書寫能力的學習並無困難
(D)魏氏智力測驗分數大多在7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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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69), B(659), C(168), D(192), E(0) #3113824
統計: A(1769), B(659), C(168), D(192), E(0) #3113824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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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1049
| 法規名稱: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
| 修正日期:民國 115 年 04 月 0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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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指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有顯著困難。其困難並非因感官損傷、智能障礙、情緒行為障礙等個人因素,或語言、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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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在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寫字、書寫表達或數學運算等基本學業能力顯著低於年級水準。
三、前款所定基本學業能力顯著低於年級水準,經由一般教育所提供之有效介入仍無明顯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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