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依採購法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之事項,下列何者正確?
(A)限定廠商代表開標時必須攜帶與投標文件所用相同之印鑑,否則無權參與減價或比減價
(B)廠商投標時即須於指定地區設有分公司或維護站
(C)投標時須檢附原廠製造證明及原廠品質保證書
(D)小額採購仍可以訂定底價方式辦理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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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2), C(11), D(37), E(0) #3804203

詳解 (共 2 筆)

#7284052
(C)招標文件是否得規定,廠商投標時須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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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6951

各選項之解析與法令依據如下:

  • (A) 錯誤: 依據《政府採購法相關解釋函令》,機關不得強制規定廠商於開標時必須攜帶與投標文件完全相同之印鑑。廠商授權代表只需出具合法之「授權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即可代表廠商參與開標、減價或比減價。

  • (B) 錯誤: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第 37 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機關訂定廠商資格不得採行不合理之限制(如無正當理由要求廠商須於特定地區設有分公司或維護站),以免造成不當限制競爭。

  • (C) 錯誤: 依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及相關函釋,機關於招標時不得過度要求檢附「原廠製造證明」或「原廠品質保證書」作為投標資格文件,以免產生不當限制競爭或排他性(通常應於履約交貨階段再行驗收查驗)。

  • (D) 正確: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47 條第 1 項第 2 款,公告金額以下之採購(包含小額採購),機關得不訂定底價;但此規定為「得」不訂定,代表機關仍得視業務需要自行訂定底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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