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當警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於遭受下列何種的危害或脅迫時,係屬使用警槍時機?
(A) 生命身體自由裝備
(B)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
(C) 生命自由財產裝備
(D) 生命身體自由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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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 C(0), D(0), E(0) #3859757

詳解 (共 1 筆)

#7489978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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