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43.關於刑之酌科及加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刑法第五十九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主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B)第五十八條所稱因犯罪所得之利益,包括犯罪行為後所 可能得到之利益
(C)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仍然可依第五十九條酌量減輕其刑
(D)恐嚇罪沒有免除其刑之可能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9), B(53), C(300), D(8), E(0) #269188
統計: A(29), B(53), C(300), D(8), E(0) #269188
詳解 (共 3 筆)
#4728514
(C) 刑法第60條 依法律加重或減輕時,仍得依前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A) 刑法第五十九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於犯罪之情狀,在主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
是客觀,來自最高法院第899號判例
(B) 第五十八條所稱因犯罪所得之利益,包括犯罪行為後所 可能得到之利益
犯罪所得之利益
(D)恐嚇罪沒有免除其刑之可能
刑法第61條第1項第6款
6
1
#7452802
- (a) ❌ 錯誤: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59 條之規定與實務見解,酌量減輕其刑必須是犯罪情狀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而非僅憑「主觀上」的感受。
- (b) ❌ 錯誤: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58 條,科處罰金時應審酌犯罪所得之利益。實務認為,此利益指的必須是已取得的「既存利益」,並不包括犯罪行為後「可能」得到但尚未實現的預期利益。
- (c) ⭕ 正確: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60 條明確規定:「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條(第 59 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因此法律上加重減輕後,仍可重疊適用酌量減輕。
- (d) ❌ 錯誤: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61 條第一款規定,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若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 59 條減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的最重本刑即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此條件,因此是有免除其刑之可能的。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