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44.關於刑法第六十二條自首減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自首方式包括託人代理自首或向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
(B)所謂未發覺之罪,不包括僅知有犯罪事實,但不知犯罪人 為何人者
(C)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D)已發覺之情況亦指已發生之犯罪事實,雖為該管公務員所不知,但係推測其已發生而與事實巧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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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4), B(19), C(81), D(16), E(0) #269189
統計: A(234), B(19), C(81), D(16), E(0) #269189
詳解 (共 3 筆)
#2839338
(B)所謂未發覺之罪,不包括僅知有犯罪事實,但不知犯罪人 為何人者
(C)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D)已發覺之情況亦指已發生之犯罪事實,雖為該管公務員所不知,但係推測其已發生而與事實巧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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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1934
本題的正確答案是 (A) 自首方式包括託人代理自首或向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
實務見解與法條詳細解析
• (A) 正確:
根據 最高法院 50 年台上字第 65 號刑事判例 意旨,自首的方式並不以親自、自行投案為限。託人代理自首,或向沒有偵查權的非偵查機關(如學校、醫院)請其轉送給有偵查權的司法警察機關,只要最終有向該管司法機關自承犯罪並願意接受裁判的事實,皆屬於合法的自首。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B) 錯誤:
所謂「未發覺之罪」,包含兩種情況:一是偵查機關根本不知道有犯罪事實發生;二是雖然知道有犯罪事實,但不知道犯人是誰。因此選項中說「不包括...」是錯誤的。
• (C) 錯誤:
我國刑法第 62 條已於 94 年修正(95 年施行),將自首的法律效果從「必減」改為「得減」。現行法條文為:「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條文中並沒有「或免除其刑」的字眼(那是「犯罪籌劃/窩裡反條款」或減免主刑的其他特別規定,並非總則第 62 條的普通自首效果)。
• (D) 錯誤:
如果該管公務員(如警察、檢察官)根本不知道犯罪事實,只是主觀上主觀猜測、推測已發生,結果剛好與事實巧合,此時在法律上仍屬於「未發覺」之罪。行為人在這時候主動申告犯罪,依舊符合自首要件,而非「已發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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