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未經許可製造、轉讓、持有手槍之三種犯罪行為中,何種行為之法定刑最輕?
(A)製造
(B)轉讓
(C)持有
(D)法定刑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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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115), C(556), D(242), E(0) #2148545
統計: A(42), B(115), C(556), D(242), E(0) #2148545
詳解 (共 1 筆)
#7416761
第 7 條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動步槍、普通步槍、⾺槍、⼿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千萬元以下罰⾦。
意圖供⾃⼰或他⼈犯罪之⽤,⽽犯前⼆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徒刑者,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陳列第⼀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千萬元以下罰⾦。
意圖供⾃⼰或他⼈犯罪之⽤,以強盜、搶奪、竊盜或其他非法⽅法,持有依法執⾏公務之⼈所持有之第⼀項所列槍砲、彈藥者,得加其刑⾄⼆分之⼀。
第⼀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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