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9.已婚之中華民國人,在美國註冊登記重為婚姻者,應:
(A)成立重婚罪
(B)俟歸國後處以重婚罪
(C)成立詐術結婚罪
(D)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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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8), B(94), C(3), D(546), E(0) #269242
統計: A(168), B(94), C(3), D(546), E(0) #269242
詳解 (共 5 筆)
#3303664
樓上的最佳解有誤阿!!!
之所以無罪,是因為 重婚罪不屬於刑法第5條(世界主義原則),也不屬於刑法第6條(屬人主義-公務員在國外處罰要件),237重婚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屬於刑第7條(屬人主義-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適用)。所以重婚罪在國外不能以刑法處罰,就像你在國外打人,使人受傷,也不以刑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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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5842
法定刑無三年以上 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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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9520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規定,本案關鍵在於「刑法的效力範圍(管轄權)」而非婚姻是否有效。
- 屬地主義原則
中華民國《刑法》第3條規定,原則上採取「屬地主義」,即犯罪行為或結果必須發生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我國刑法才有管轄權。 - 國外犯罪的例外(屬人主義)
如果本國人在國外犯罪,只有在觸犯《刑法》第5條、第6條(如危害國家安全、偽造貨幣、海盜等公務員犯罪)或第7條(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時,我國刑法才具有管轄權。 - 重婚罪的刑度
《刑法》第237條重婚罪之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其最輕本刑為兩個月(非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因此不適用第7條在國外犯罪的處罰規定。
綜合上述,中華民國國民在美國(國外)註冊重婚,其犯罪地在外國,且該罪不屬於我國刑法管轄的海外重罪,因此我國法院對此行為無管轄權,應判決無罪。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 (A) 成立重婚罪:
因為犯罪行為發生在美國,我國刑法對此無管轄權,因此在台灣無法論以重婚罪。 - ❌ (B) 俟歸國後處以重婚罪:
同上,由於法律自始無管轄權,不論行為人是否回國,台灣的司法機關都無法在國內對此海外重婚行為進行審判或處罰。 - ❌ (C) 成立詐術結婚罪:
我國刑法並無「詐術結婚罪」此一罪名;即使涉及民事上的詐欺結婚,同樣面臨國外犯罪無管轄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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