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阿美族青年丙因故必須前往法院出庭作證,並計劃順便去戶政事務所辦理族名登記。關於他在上述機關依法享有的族語使用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在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為傳統姓名時,可以用口頭或書面方式使用族語
(B)丙在法院擔任證人接受訊問時,依法得使用阿美族語來進行陳述
(C)丙因為只是證人,所以開庭時法院不需為他指派通譯
(D)丙居住的原住民地區公所,其對外張貼的官方公告或公文,依法可以不使用族語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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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0), C(1), D(0), E(0) #4026612
統計: A(1), B(0), C(1), D(0), E(0) #4026612
詳解 (共 2 筆)
#7513891
依據我國相關法規,本題答案為 (C)。
解析與法規依據
本題主要考查《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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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C) 錯誤(本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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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機關(構)處理行政、立法事務及司法程序時,原住民得以其原住民族語言陳述意見,各該政府機關(構)應聘請通譯傳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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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無論原住民在司法程序中的身分是原告、被告或證人,只要使用原住民族語言陳述意見,法院等司法機關皆有義務聘請通譯進行傳譯。因此「法院不需為他指派通譯」之敘述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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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A)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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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 13 條第 1 項,原住民處理行政事務(如戶政事務所辦理姓名變更)時,得使用原住民族語言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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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B)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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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 13 條第 1 項,原住民參與司法程序時,有權使用其原住民族語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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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D)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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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 14 條規定:「原住民族地區之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地方通行語書寫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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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法條規定為「得」(得使用,非強制義務),因此公所等機關依法「可以不使用」族語書寫公文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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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3893
對,你這份解析比我上一版更精確,尤其 D 選項要抓住第14條的「得」字,這是很典型的國考陷阱。
本題法規重點整理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3條第1項是本題核心:
政府機關(構)處理行政、立法事務及司法程序時,原住民得以其原住民族語言陳述意見,各該政府機關(構)應聘請通譯傳譯之。
所以要拆成兩個層次:
① 得使用族語
→ 原住民在行政、立法、司法程序中,可以使用自己的原住民族語言陳述。
② 應聘請通譯
→ 一旦原住民選擇以族語陳述,政府機關(構)有聘請通譯傳譯的義務。
因此 C 說:
「因為只是證人,所以法院不需為他指派通譯」
就是把**「證人身分」誤認為可以排除族語權利**,所以錯。
D 是這題另一個重要陷阱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4條:
原住民族地區之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地方通行語書寫公文書。
關鍵字是:
「得」≠「應」
所以不能看到「原住民族地區」就直接認為:
所有公文、公告「必須」使用族語。
本題 D 說「可以不使用族語書寫」,正是利用第14條「得」字所作的正確敘述。
⭐ 國考最簡版
| 法規 | 關鍵字 | 考點 |
|---|---|---|
| 第13條 | 得+應 | 得以族語陳述;機關應聘請通譯 |
| 第14條 | 得 | 原住民族地區機關得以地方通行語書寫公文書 |
一句口訣
「第13條:可以講,機關要翻;第14條:可以寫,不是一定要寫。」
因此本題最終:
A ✅ B ✅ C ❌ D ✅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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