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阿美族青年丙因故必須前往法院出庭作證,並計劃順便去戶政事務所辦理族名登記。關於他在上述機關依法享有的族語使用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在戶政事務所申請變更為傳統姓名時,可以用口頭或書面方式使用族語
(B)丙在法院擔任證人接受訊問時,依法得使用阿美族語來進行陳述
(C)丙因為只是證人,所以開庭時法院不需為他指派通譯
(D)丙居住的原住民地區公所,其對外張貼的官方公告或公文,依法可以不使用族語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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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0), C(1), D(0), E(0) #4026612

詳解 (共 2 筆)

#7513891
依據我國相關法規,本題答案為 (C)。

解析與法規依據

本題主要考查《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相關規定:

  1. 選項 (C) 錯誤(本題答案):

    • 法規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政府機關(構)處理行政、立法事務及司法程序時,原住民得以其原住民族語言陳述意見,各該政府機關(構)應聘請通譯傳譯之。」
    • 解析:無論原住民在司法程序中的身分是原告、被告或證人,只要使用原住民族語言陳述意見,法院等司法機關皆有義務聘請通譯進行傳譯。因此「法院不需為他指派通譯」之敘述為錯誤。
  2. 選項 (A) 正確:

    • 法規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 13 條第 1 項,原住民處理行政事務(如戶政事務所辦理姓名變更)時,得使用原住民族語言陳述。
  3. 選項 (B) 正確:

    • 法規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 13 條第 1 項,原住民參與司法程序時,有權使用其原住民族語言。
  4. 選項 (D) 正確:

    • 法規依據:《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 14 條規定:「原住民族地區之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地方通行語書寫公文書。」
    • 解析:法條規定為「得」(得使用,非強制義務),因此公所等機關依法「可以不使用」族語書寫公文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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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你這份解析比我上一版更精確,尤其 D 選項要抓住第14條的「得」字,這是很典型的國考陷阱。

本題法規重點整理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3條第1項是本題核心:

政府機關(構)處理行政、立法事務及司法程序時,原住民得以其原住民族語言陳述意見,各該政府機關(構)應聘請通譯傳譯之。

所以要拆成兩個層次:

① 得使用族語
→ 原住民在行政、立法、司法程序中,可以使用自己的原住民族語言陳述。

② 應聘請通譯
→ 一旦原住民選擇以族語陳述,政府機關(構)有聘請通譯傳譯的義務。

因此 C 說:

「因為只是證人,所以法院不需為他指派通譯」

就是把**「證人身分」誤認為可以排除族語權利**,所以錯。


D 是這題另一個重要陷阱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14條:

原住民族地區之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地方通行語書寫公文書。

關鍵字是:

「得」≠「應」

所以不能看到「原住民族地區」就直接認為:

所有公文、公告「必須」使用族語。

本題 D 說「可以不使用族語書寫」,正是利用第14條「得」字所作的正確敘述。


⭐ 國考最簡版

法規 關鍵字 考點
第13條 得+應 得以族語陳述;機關應聘請通譯
第14條 得 原住民族地區機關得以地方通行語書寫公文書

一句口訣

「第13條:可以講,機關要翻;第14條:可以寫,不是一定要寫。」

因此本題最終:

A ✅ B ✅ C ❌ D ✅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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