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何種行政處分之瑕疵屬於可補正之瑕疵?
(A)管轄權瑕疵
(B)實體瑕疵
(C)程序瑕疵
(D)內容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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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 B(107), C(3057), D(697), E(0) #194794

詳解 (共 5 筆)

#503006

 
程序瑕疵屬於可補正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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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9449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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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5108
行政處分之程序瑕疵屬於可補正之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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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3609

第114條(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


﹝1﹞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2﹞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3﹞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第111條(行政處分無效之判斷標準)


﹝1﹞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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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9120

參行政程序法第111(無效的行政處分)、114條(可補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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