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第 161 條規定,脫逃罪所稱之「依法逮捕拘禁之人」?
(A)私人逮捕之通緝犯
(B)羈押於看守所之犯罪嫌疑人
(C)監獄中服刑的受刑人
(D)被管收的民事執行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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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28), B(243), C(136), D(931), E(0) #2796692
統計: A(3528), B(243), C(136), D(931), E(0) #2796692
詳解 (共 9 筆)
#5245498
用我自己的白話理解應該是,刑法第161條所指的是已被拘禁之人,
選項BCD的羈押、服刑、管收皆符合定義,A選項的私人逮捕在交給檢調機關前都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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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0904
刑法§161的「依法逮捕、拘禁之人」
依實務見解,「僅限依法受公權力監督拘束之人」。
(A)受非公權力,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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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3828
關於私人逮捕通緝犯的部分,
原則上私人不能逮捕通緝犯(只有利害關係人可以),
私人只能逮捕現行犯
刑事訴訟法87條
1 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
2 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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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0609
有個問題
如果我是通緝犯,被一般人逮捕並且拘禁一天,那事後我可以告那位逮捕我的人刑法上第26章的「妨害自由罪」嗎?
如果我是通緝犯,被一般人逮捕並且拘禁一天,那事後我可以告那位逮捕我的人刑法上第26章的「妨害自由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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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5242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161 條]脫逃罪之規定,本罪之主體必須是「依法逮捕、拘禁之人」。
在法律實務與通說見解中,此處的逮捕、拘禁必須是指「正處於國家公權力(公力)的實力支配、監督之下」。
在法律實務與通說見解中,此處的逮捕、拘禁必須是指「正處於國家公權力(公力)的實力支配、監督之下」。
- (A) 錯誤(非脫逃罪主體):
雖然刑事訴訟法允許一般民眾(私人)逕行逮捕通緝犯或現行犯,但在私人將其送交給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前,該通緝犯尚未進入國家公權力的監督與支配範圍內。因此,若其從私人手中逃跑,屬於人情之常,並不構成刑法上的脫逃罪。 - (B) 正確:
羈押於看守所之犯罪嫌疑人,其身體自由已受法院裁定羈押,並由國家機關(看守所)實質拘禁,屬於依法拘禁之人。 - (C) 正確:
監獄中服刑的受刑人,其身體自由已受確定判決之執行,由國家機關(監獄)實質拘禁,屬於依法拘禁之人。 - (D) 正確:
被管收的民事執行債務人,雖然是因民事或行政執行事件(如欠稅、惡意倒債)遭到管收,但管收是由法院裁定並交由管收所(國家機關)執行,其身體自由已受國家公權力合法限制,因此屬於依法拘禁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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