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1 條規定,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 期間不得超過幾年?
(A) 1 年
(B) 2 年
(C) 3 年
(D)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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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22), C(34), D(23), E(0) #937675

詳解 (共 2 筆)

#1155496
第 11 條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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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762
第 11 條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並 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但因雇主關廠、歇業或其他特殊事故,致僱用關係 無法繼續時,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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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930322
未解鎖
16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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