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因應遺囑人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況而設計的遺囑方式為:
(A)代筆遺囑
(B) 口授遺囑
(C) 公證遺囑
(D) 密封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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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7), B(1489), C(15), D(12), E(0) #396384
統計: A(247), B(1489), C(15), D(12), E(0) #396384
詳解 (共 2 筆)
#608446
民法第1195條,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下列方式之ㄧ為口授遺囑: 筆記口授遺囑:由遺囑人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1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錄音口授遺囑:由遺囑人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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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7387
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195 條規定,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如自書、公證、密封、代筆)立遺囑者,法律特別允許使用「口授遺囑」這種應急的特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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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 (a) 代筆遺囑:屬於常態性的遺囑方式。遺囑人需要能口述遺囑意旨,並由 3 人以上的見證人在場,由其中一人代筆記錄。並不以此種生命危急的極端情況為必要前提。
- ❌ (b) 公證遺囑:屬於常態性的遺囑方式。必須在公證人面前口述,並有 2 人以上見證人陪同辦理,程序極為嚴謹,無法在生命危急且無法接觸公證人的情況下臨時製作。
- ❌ (c) 密封遺囑:屬於常態性的遺囑方式。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後密封,並親自帶著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完全不適用於無法行動或生命垂危的緊急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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