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有關分割之申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①分割後之申請案(以下稱分割案) ,為平衡申請人及社會公眾的利益,並兼顧先申請原則及 未來取得權利的安定性,係以分割案之申請日為申請日,分割後之申請案不得超出原申請 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②第 1 次取得申請日之申請案(母案)分割出分割案(子案) ,而分割案(子案)又分割出再分 割案(孫案) ,則該再分割案(孫案)之「原申請案」係指第 1 次取得申請日之申請案(母案) ③分割前原申請案即載有 A、B 二項發明;分割後,原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僅記載 A,則 其說明書得僅記載 A,亦得包含 A、B;而分割案之申請專利範圍僅得以記載 B,不得記載 A,至於其說明書,則得記載 B,亦得包含 A、B 二項發明 ④分割前原申請案請求項 1、2 係燈絲A及利用燈絲A製成的燈泡B,兩者間之相同特別技術 特徵為燈絲 A,具發明單一性,得於一申請案提出申請,亦得申請分割,於不同申請案申 請專利
(A)①②
(B)②③
(C)①④
(D)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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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尚無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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