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為慶賀其姪女丙之新婚,對丙表示願贈與一輛轎車作為結婚禮物,丙欣然允受。甲即向乙中古車商購 買一輛轎車,約定丙對乙有直接請求給付該車之權。嗣丙於乙交車後,駕駛該車卻因乙未檢修煞車機件 肇致失靈發生車禍,車子全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就轎車全毀,得請求甲賠償其損害
(B)甲為第三人利益契約之要約人、乙為該契約之債務人、丙則為該契約之受益人
(C)丙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甲得變更該第三人利益契約
(D)甲於乙給付該車與丙以後,即不得撤銷對丙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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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5), B(51), C(78), D(229), E(0) #1608710

詳解 (共 6 筆)

#2314839
1.本題約定丙對乙有直接給付請求權,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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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
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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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第411條規定,甲就所贈與之物,不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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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民法第4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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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1774
甲為慶賀其姪女丙之新婚,對丙表示願贈與一輛轎車作為結婚禮物,丙欣然允受。甲即向乙中古車商購買一輛轎車,約定丙對乙有直接請求給付該車之權。嗣丙於乙交車後,駕駛該車卻因乙未檢修煞車機件 肇致失靈發生車禍,車子全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丙就轎車全毀,得請求甲賠償其損害

民法第 411 條
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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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甲為第三人利益契約之要約人、乙為該契約之債務人、丙則為該契約之受益人

民法第 269 條第1項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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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丙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甲得變更該第三人利益契約

民法第 269 條第2項
第三人對於前項契約,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當事人得變更其契約或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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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甲於乙給付該車與丙以後,即不得撤銷對丙之贈與

民法第 408 條第1項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除非有以下情形

民法第 416 條
Ⅰ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Ⅱ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民法第 417 條
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但其撤銷權自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419條第2項
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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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 錯誤: 甲與丙之間屬於贈與契約。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410 條規定,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負給付瑕疵責任。本案中煞車失靈是中古車商乙未盡檢修義務所致,甲並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因此丙不得請求贈與人甲賠償車毀的損害。丙應依第三人利益契約之法律關係,向乙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b) 正確: 甲與乙約定由乙直接給付車輛給丙,符合民法第 269 條的第三人利益契約。其中甲為要約人(與車商簽約者)、乙為債務人(負有給付車輛義務者)、丙為受益第三人(享有直接請求給付權利者)。
  • (c) 正確: 依據民法第 269 條第 2 項規定,在受益第三人(丙)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要約人(甲)得變更或撤銷其契約。
  • (d) 正確: 依據民法第 408 條第 1 項規定,贈與物「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本案中乙已將轎車交付給丙,屬於贈與物已交付(權利已移轉),故甲依法不得再撤銷對丙的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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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9 條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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