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移民署收受受收容人所提收容異議後,認異議無理由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應於受理異議時起 24 小時內,將受收容人連同收容異議書或異議紀錄、移民署意見書及相關卷宗資料移送法院,該規定所定「24小時」,其經過期間不予計入,不包括下列那一種情形?
(A)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
(B)因受收容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詢問
(C)依第 38 條之 2 第 1 項提出異議之人同意於夜間製作收容異議紀錄
(D)因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提訊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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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2), D(1), E(0) #3930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