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衛生主管機關對於某商家所販售之食品,公開警告指稱該食品含有有害人體健康之添加物,經查並無此事。下列何者非屬該商家所得提出之權利或救濟途徑?
(A)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B)享有結果除去請求權
(C)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或補償請求權
(D)提起撤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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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6), B(226), C(230), D(1854), E(0) #3460095

詳解 (共 3 筆)

#6485401
衛生主管機關對於某商家所販售之食品,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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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0111
撤銷訴訟須為違法行政處分
題目中「公開警告」為行政罰中的警告性處分,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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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5159
定性告誡非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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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一般給付訴訟」如下:
一般給付訴訟在性質上屬於「財產上給付」或「非財產上之事實行為給付」的訴訟,主要用來解決「行政處分以外」的公法上爭議。
它是行政訴訟法中的補充性訴訟(救濟途徑的最後一道防線),只有在無法透過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達成目的時,才能使用。
? 一般給付訴訟的四大核心性質
1. 救濟對象的非處分性(補充性)
一般給付訴訟的訴訟標的,必須是「行政處分以外」的公法上原因。如果行政機關是用「行政處分」侵害人民,人民必須先走訴願,再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不能直接用一般給付訴訟。
2. 給付內容的雙重性
一般給付訴訟請求的內容,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8 條規定,可以分為兩大類:
  • 財產上給付: 請求給付金錢(例如:請求發給公務員差旅費、請求公費生補助款、要求退還溢繳的稅款)。
  • 非財產上之給付 請求行政機關做出某種事實行為,或不做出某種事實行為(例如:要求機關下架錯誤的食品警告聲明、要求拆除不合法的工程)。
3. 無須先行訴願程序(原則上)
因為一般給付訴訟處理的是「行政處分以外」的事項,因此在提起訴訟前,原則上不適用訴願前置主義
  • 例外: 如果法律有特別規定(例如《國家賠償法》規定要先向機關書面請求協商),則必須先履行該法定程序。
4. 通常不具備執行力自足性
一般給付訴訟的判決屬於給付判決。如果原告勝訴確定,行政機關仍拒不履行,原告必須持該勝訴判決作為執行名義,向行政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判決本身無法直接自動實現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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