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法執行一章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服務機關應於收受再申訴決定書之次日起 1 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公 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必要時得予延長
(B)保障事件經調處成立者,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應於收受調處書之次日 起 2 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
(C)經保訓會作成調處書者,僅具有拘束參與調處機關之效力
(D)原處分機關應於復審決定確定之次日起 3 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 會;必要時得予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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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8), B(1169), C(138), D(395), E(0) #3865669

詳解 (共 9 筆)

#7353590
(A) 服務機關應於收受再申訴決定書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公 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必要時得予延長
(C) 經保訓會作成調處書者,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
(D) 原處分機關應於復審決定確定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 會;必要時得予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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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7347108

(A)服務機關應於收受再申訴決定書之次日起 1 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必要時得予延長 


2個月

(B)保障事件經調處成立者,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應於收受調處書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  
ㅤㅤ
(C)經保訓會作成調處書者,僅具有拘束參與調處機關之效力 

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

(D)原處分機關應於復審決定確定之次日起 3 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 會;必要時得予延長

2個月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91 條 
保訓會所為保障事件之決定確定後,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其經保訓會作成調處書者,亦同。 
原處分機關應於復審決定確定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必要時得予延長,但不得超過二個月,並通知復審人及保訓會。 
服務機關應於收受再申訴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必要時得予延長,但不得超過二個月,並通知再申訴人及保訓會。 
保障事件經調處成立者,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應於收受調處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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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7369670
1.保訓會所為保障事件之決定確定後,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其經保訓會作成調處書者,亦同。
2.原處分機關應於復審決定確定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必要時得予延長,但不得超過二個月,並通知復審人及保訓會。
3.服務機關應於收受再申訴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必要時得予延長,但不得超過二個月,並通知再申訴人及保訓會。
4.保障事件經調處成立者,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應於收受調處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
A:2個月,必要時可延長,但不得超過2個月。
B:正確。
C:對各關係機關皆有約束力。
D:2個月,必要時可延長,但不得超過2個月。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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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6571
這題考查的是《公務人員保障法》中...
(共 79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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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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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1551

§91(C)保訓會所為保障事件之決定確定後,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其經保訓會作成調處書者,亦同。

(D)Ⅱ原處分機關應於復審決定確定之次日起2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必要時得予延長,但不得超過2個月,並通知復審人及保訓會。

(A)Ⅲ服務機關應於收受再申訴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必要時得予延長,但不得超過2個月,並通知再申訴人及保訓會。

(B)Ⅳ保障事件經調處成立者,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應於收受調處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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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3590

再申訴跟複審都是兩個月 必要時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但是調處 只能兩個月 沒有延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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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9402

基本上保訓會做成決定後的回覆時間都是兩個月

複審程序:收到保訓會的複審決定後,送達次日起兩個月內如不服向司法機關尋求救濟(而原處分機關也要再兩個月內回覆保訓會處理情形
申訴/再申訴程序:各機關收到保訓會的決定書次日起,兩個月內要回覆保訓會(最多可延長一次,不超過兩個月)
調處程序:各機關收受調處書的次日起,兩個月內要回覆保訓會


所以看到回覆保訓會,人民不服保訓會的決定要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間,基本就記兩個月沒錯


另外補充:

複審流程:
30日內提復審 → 原處分機關20日內答辯送卷 → 保訓會3個月內決定(必要時延長2個月) → 決定後15日送達 → 不服再2個月內提行政訴訟(同時原處分機關要在2個月內回覆保訓會處理情形,必要時延長2個月)

申訴流程:
30日內提申訴 → 服務機關30日內函復(必要時延長20日) → 不服函復,30日內提再申訴 → 保訓會3個月內決定(必要時延長1個月) → 收受再申訴決定書後,服務機關2個月內回復保訓會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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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7143
(A) 正確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
(共 17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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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8202

本題答案仍是 B,但 A、D 的錯誤不是「期限錯」,而是「漏掉必要時得延長」的規定。

依你提供的第91條,可以完整整理如下:

選項 法律規定 判斷
A 再申訴決定書 → 2個月內,必要時得延長,但不得超過2個月 ❌ 題目寫「1個月」
B 調處成立 → 收受調處書次日起 2個月內
C 決定確定或調處書 → 拘束各關係機關 ❌ 題目寫「僅拘束參與調處機關」
D 復審決定確定 → 2個月內,必要時得延長,但不得超過2個月 ❌ 題目寫「3個月」

一、A 為什麼錯?

題目說:

再申訴決定書 → 1個月內

但§91第3項明確是:

2個月內

而且:

必要時得延長,但不得超過2個月。

所以 A 錯。

二、B 為什麼正確?✅

§91第4項:

保障事件經調處成立者,原處分機關或服務機關應於收受調處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處理情形回復保訓會。

完全符合題目。

所以:

B ✅

三、C 為什麼錯?

這個非常值得記。

§91第1項:

保訓會所為保障事件之決定確定後,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其經保訓會作成調處書者,亦同。

所以不是:

❌ 僅拘束參與調處機關

而是:

拘束各關係機關

⭐ 關鍵字

「各關係機關」

看到 C 的「僅」就要高度警覺。

四、D 為什麼錯?

題目說:

復審決定確定 → 3個月內

但§91第2項是:

2個月內

必要時:

得延長,但不得超過2個月

因此 D 錯。

? §91 最好這樣背

其實第91條可以濃縮成:

「決定有拘束,復審再申訴兩個月,調處也是兩個月。」

事項 回復期限
復審決定確定 2個月
再申訴決定書 2個月
調處書 2個月

其中:

復審、再申訴

必要時可延長,但不得超過2個月

調處

題目提供的§91第4項只寫:

2個月內

沒有像第2、3項明文寫「必要時得延長」。

? 國考陷阱

這題四個選項其實只需要抓三個數字:

A:1個月 ❌ → 應為2個月
B:2個月 ✅
C:「僅」拘束參與機關 ❌ → 應拘束各關係機關
D:3個月 ❌ → 應為2個月

所以答案非常穩:

B ✅

而且這題值得特別記住:

公務人員保障法§91=「拘束力+執行回復期限」

這是很典型的國考法條數字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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