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所有人以其所有之建築改良物設定抵押權予債權人後,在該建築改良物上增建書房一間。下列關於債權人實行抵押權 時,得否將書房一併拍賣之敘述,何者正確?
(A)若書房不具有獨立性,則書房即為建築改良物之部分,法院之拍賣當然及於書房;若書房具有獨立性,則法院是否 得將書房一併拍賣,須視是否必要而定,但是就書房的價金,沒有優先受償權
(B)不論書房具有獨立性或是不具有獨立性,法院均得就書房一併拍賣,而且就拍賣所得價金有優先受償權
(C)不論書房具有獨立性或是不具有獨立性,法院均不得就書房一併拍賣
(D)以書房不具有獨立性為條件,法院得將書房一併拍賣,就拍賣所得價金有優先受償權;若書房具有獨立性,法院就 不得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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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0), B(58), C(9), D(82), E(0) #1274578

詳解 (共 3 筆)

#2046981
第 877-1 條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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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選項錯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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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若書房不具有獨立性(常態增建,如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
    • 根據民法第 862 條第 1 項規定,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成分與從物。
    • 不具獨立性的增建物屬於原建築物的「一部分」(構成成分),其所有權歸屬於原建物所有人。
    • 既然屬於抵押物本身的一部分,法院拍賣主建物時,效力當然及於該增建書房,債權人對其賣得價金享有優先受償權
  2. 若書房具有獨立性(有獨立出入口與經濟上獨立用途):
    • 此時增建物為一獨立之不動產,不屬於抵押權效力所及。
    • 但為了發揮建築物與土地、增建物的整體經濟價值,並便利拍賣,依據民法第 877 條第 2 項規定,為抵押權之建築物,於設定抵押權後,所有人增建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聲請法院將其一併拍賣
    • 關鍵在於:抵押權人對該具有獨立性之增建物(書房)的價金,沒有優先受償權
綜上所述,選項 (A) 的論述完全符合現行民法與最高法院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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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錯漏分析
  • (B) 錯誤:若書房具備獨立性,雖然可以一併拍賣,但抵押權人對書房拍賣所得的價金沒有優先受償權。
  • (C) 錯誤:不論是否具獨立性,符合特定條件下法院皆一併拍賣(不具獨立性是當然一併拍賣;具獨立性則是必要時得聲請一併拍賣)。
  • (D) 錯誤:若書房具有獨立性,在必要時法院仍得依抵押權人聲請將其一併拍賣,並非完全不得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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