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因近日手頭緊,向乙、丙提議至豪宅社區竊盜。3 人溝通過後,決定由甲策劃路線,乙調查被害人 A 作 息起居時間,丙則於當日負責把風,由甲、乙進入 A 宅行竊,並於事後 3 人平分贓款。依實務見解,下列 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丙 3 人為侵入住居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B)丙並未實行竊盜行為,因而僅成立幫助犯
(C)丙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仍為共同正犯
(D)若乙、丙皆未滿 14 歲,則甲、乙、丙即無法成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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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 B(2607), C(112), D(163), E(0) #3524926

詳解 (共 4 筆)

#6616509
共同正犯要件(刑法第28條) 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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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5060
依實務見解,此案中丙雖未親手行竊,但其以自己共同犯罪的意思參與犯罪(把風、策劃等),且與甲、乙有平分贓款的合意,故丙仍屬侵入住居竊盜罪的共同正犯,因此選項 (B) 丙僅成立幫助犯是錯誤的,而其他選項皆符合共同正犯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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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選項解析
  • (B) 丙並未實行竊盜行為,因而僅成立幫助犯:這是錯誤的。實務見解認為,只要有犯意聯絡和行為分擔,即使沒親手實施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也能成為共同正犯,丙的角色(策劃、把風)是犯罪不可或缺的,且有分贓意圖,構成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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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選項解析
  • (A) 甲、乙、丙 3 人為侵入住居竊盜罪之共同正犯:正確。三人有犯意聯絡,分工合作,有共同犯罪的意思。
  • (C) 丙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仍為共同正犯:正確。丙的行為(把風)是犯罪計畫的一部分,與甲、乙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 (D) 若乙、丙皆未滿 14 歲,則甲、乙、丙即無法成立共同正犯:正確。未滿14歲者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不能成為共同正犯,只能有其他法律上的處理,因此無法與甲成立共同正犯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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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4989
犯意聯絡
為共同正犯的要件之一。當有有2個以上的犯罪行為人,彼此之間計畫好要一起進行犯罪,並且實際上有分工合作(行為分擔),就會構成共同正犯。
(來源: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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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甲乙丙三人共同計畫行竊,有實際的分工合作關係。三人皆為正犯。
B:丙負責把風,亦屬於犯罪行為的一環。
C:正確。
D:正確。依照§18刑法不罰未滿14歲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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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8969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B) 丙並未實行竊盜行為,因而僅成立幫助犯。 
解析
這題考的是共同正犯(刑法第 28 條)中關於「把風」、「共謀」在實務上的劃界標準,這在近年司法特考中是極為經典的熱門題型。
我們直接用實務的指標性見解來檢驗四個選項,秒殺錯誤關鍵:
❌ 為什麼 (B) 是錯誤的敘述?(關鍵:把風不等於幫助犯)
  • 最高法院判例與實務定見認為:「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仍為共同正犯。」
  • 在本題中,丙雖然沒有進屋動手拿東西,但他與甲、乙有事前謀議,事後還要平分贓款,顯然是出於「為自己犯罪的意思(主觀正犯意思)」。而他在現場負責的「把風」行為,在客觀上對整個竊盜犯罪的順利完成具有不可或缺的支配力。
  • 因此,負責把風的丙,在法律上直接成立「共同正犯」,而非幫助犯。選項 (B) 的敘述完全錯誤。 

 其他正確選項的法律脈絡
  • (A) 正確:甲、乙、丙 3 人事前有犯意聯絡(溝通、計畫、打算平分),且各自分擔了策劃、調查、把風、下手的行為(行為分擔),依刑法第 28 條,全體皆為侵入住居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 (C) 正確:這句話完全符合大法官釋字第 109 號解釋的文字。丙負責把風、甲負責策劃、乙負責調查,這些雖非「竊取(下手)」的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但因為他們主觀上具有自己犯罪的意思,故依然全部論以共同正犯。
  • (D) 正確(觀念:共同正犯必須『皆有故意與違法性』)
    • 依據現行實務與通說採取的「限制從屬形式」,共同正犯的成立,必須參與的數人間都有「故意」且行為皆具備「違法性」。
    • 如果乙、丙都未滿 14 歲,他們在刑法上屬於「無責任能力人」。
    • 這時,甲與未滿 14 歲的乙、丙之間,因為乙丙不成立犯罪,在法律層次上無法與甲在罪責層面相連結以成立「共同正犯」。此時甲會變成利用無責任能力人作為工具,應論以「間接正犯」,而非共同正犯。因此選項 (D) 稱無法成立共同正犯,敘述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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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740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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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40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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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1.犯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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