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何者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傳票上得不簽名或蓋章?
(A)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
(B)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C)製票員
(D)主辦出納事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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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4), C(2), D(1), E(0) #3892870
統計: A(11), B(4), C(2), D(1), E(0) #3892870
詳解 (共 2 筆)
#7436655
會計法 第 55 條
各種傳票,非經左列各款人員簽名或蓋章不生效力。但實際上無某款人員者缺之:
一、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二、業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
三、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四、關係現金、票據、證券出納保管移轉之事項時,主辦出納事務人員。
五、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主辦經理事務人員。
六、製票員。
七、登記員。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人員,已於原始憑證上為負責之表示者,傳票上得不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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