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08.和誘未滿 16 歲之男女,以略誘論,係為
(A)類推適用
(B)擴張解釋
(C)視同
(D)推定之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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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 B(106), C(549), D(77), E(0) #269251
統計: A(75), B(106), C(549), D(77), E(0) #269251
詳解 (共 3 筆)
#746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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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論」即為「視同」(擬制): 在法學技術中,法律條文若使用「以……論」、「視為」等用語,屬於法律擬制(視同)。其作用是將原本本質不同或不完全相同的兩件事物,強制賦予相同的法律效果,且不允許舉反證予以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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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241 條第 3 項規定「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代表立法者考量未滿 16 歲之人思慮未周,因此直接在法律上將「和誘」擬制(視同)為刑責較重的「略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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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不符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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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類推適用:係指法律無明文規定時,比附援引性質相似的規定。本題為法律明確規定的條文,非類推適用(且刑法採罪刑法定原則,嚴格禁止不利於被告之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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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擴張解釋:係指將法律條文的文義範圍作適度的擴大解釋。本題係由法律直接創設擬制規範,並非單純的文字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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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推定:係指因某事實存在,法律暫時認定另一事實亦存在,但允許提出反證舉證推翻(用語通常為「推定」)。「以略誘論」並不允許當事人舉證「對方雖未滿16歲但非常成熟自願」來推翻,故非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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