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6. 甲對著下班回家途中的警員乙,罵稱:「政府的走狗」,其法律效果為何?
(A)甲
犯公然侮辱公務員罪
(B)甲犯公然侮辱罪
(C)甲犯公然侮辱公署罪
(D)甲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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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7), B(1021), C(22), D(177), E(0) #144985
統計: A(327), B(1021), C(22), D(177), E(0) #144985
詳解 (共 3 筆)
#124293
甲對著[下班]回家途中的警員乙,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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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4084
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
﹝1﹞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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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1﹞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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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0137
⚖️ 法律要點解析
- 不構成「公然侮辱公務員罪」(刑法第140條):
此罪的成立前提必須是公務員正在「依法執行職務時」。題目中的警員乙當時處於「下班回家途中」,並非在執行公務,因此不符合該罪的構成要件。 - 構成「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
雖然乙此時不具備執行職務的公務員身分,但他仍是普通的自然人。甲在乙下班回家的途中(公開、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的處所),對其辱罵「政府的走狗」,屬於抽象的謾罵與人格貶抑,已侵害乙個人的名譽法益,故成立公然侮辱罪。 - 不構成「公然侮辱公署罪」:
甲辱罵的對象是「警員個人」,而非針對特定的政府機關(公署)。(註:刑法第140條後段之侮辱公署罪亦已於法規修正中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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